QAL9-5-1-1铝青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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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地: | 广东深圳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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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QAL9-5-1-1铝青铜
4.1.1铸件允许用能够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任何铸造工艺制造。
4.1.2铸件生产单位也可以按用户的要求,使用由用户提供的原材料、工艺装备或图样铸造。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。
4.2化学成分
4.2.1铜合金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杂质含量应符合GB/T 1176的规定。
4.2.2对Ⅰ、Ⅲ类铜合金铸件,其化学成分和杂质含量应符合表3、表4的规定。
4.4质量要求
4.4.1铸件不得有裂纹、冷隔、砂眼、气孔、渣孔、缩松和氧化夹渣等缺陷。
4.4.2铸件的非加工表面应光洁、平整,铸字标志应清晰,浇、冒口清理后与铸件表面应齐平。
4.4.3铸件应符合GB/T 6414或GB/T 11351的有关规定或按需方提供的图样或模样所要求的尺寸和偏差。
4.4.4铸件不得用锤击、堵塞或浸渍等方法消除渗漏。
4.4.5焊补
4.4.5.1在铸件的密封面、螺纹部位和承受高温、强腐蚀等部件上的缺陷,不允许修补。
4.4.5.2除4.4.5.1的规定外,铸件上尚可修补的缺陷,允许用焊接或其他方法进行修补,但必须符合图样或订货合同的规定。
5检验方法
5.1化学成分
5.1.1铸件材料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/T 1176的规定,但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,也允许按供需双方同意的其他方法进行测定。
5.1.2Ⅰ、Ⅲ类铜合金铸件,按每一熔炼炉次检验材料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杂质含量。但在原材料和工艺稳定的情况下,允许按班次或批量进行检验,但须有可追溯检查的试样。也可按供需双方在订货合同中商定的要求进行检验,分析结果应符合表3、表4的规定。
5.1.3Ⅰ、Ⅲ类铸件材料化学成分*次测定不合格时,允许重新取样复测一次,如仍不合格,则该炉(批)铸件材料的化学成分不合格。
5.2力学性能
QAL9-5-1-1,铝青铜,